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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建議多部門 共同審核監管加裝電梯





??“我們大院的南北樓距最少隻有6米,本來就未達到日照間距標準,現在想加裝電梯,報審方案能否通融?”



??“向規劃部門遞交方案時根本不提要拆6根承重梁,這不是欺騙嗎?”



??“為什麼開工前我到消防部門備案說方案沒問題,建好驗收時卻說樓內消防不合規范要整改?”



??……



??新快報記者調查發現,未滿足消防、結構安全、日照間距等要求,是加裝電梯的一個客觀困難,有些即使成功加裝電梯,仍糾紛不斷,不少業主呼籲:在審批、監督、驗收等環節上,各相關部門要共同參與審核與監管。



??加裝電梯後消防通道不足2米



??不合消防規范未獲批



??“樓的房屋信貸代書貸款全省皆可處理信貸銀行業務西面是商業街,看來電梯隻能裝在東面。但在東面加裝電梯後,通道的最短距離就隻剩1~2米,不滿足‘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米’的要求,沒通過規劃部門審批,好頭疼。”體育西橫街142~144號業主近來為加裝電梯的事倍感煩心。



??新快報記者在現場看到,該住宅樓是東西向、兩個梯口的連棟住宅,一梯四戶,整體呈“凹”字形,凹口向西,面向繁華的商業街。住宅樓東面與相鄰低矮建築相距約5~6米。



??住宅樓兩個梯口的業主都有意向在住宅東面、樓梯出入口外面加建電梯,但規劃局以加裝電梯後“消防不合格”為由不批準。



??開工前消防局無要求防火門



??建好後消防驗收不合格



??歷經幾年艱辛後,天河某住宅樓今年年初終於成功裝上電梯。然而,滿心歡喜的眾業主轉眼卻遇上煩心事,收到一張“消防驗收不合格”的通知,要求整改。業主徐姨感到很委屈:“開工前,我們明明拿著設計方案到消防部門備案,為何當時不提出要求,等裝好後才說不合規范要整改?”



??該樓房2樓業主張姨一直以“舊樓本來就存在消防隱患”為由,反對加裝電梯,多次前往消防部門舉報:“消防法規定樓梯過道應該在1.1米以上,我們的樓梯過道隻有1米寬、不能並排走兩個人,本來消防就不合要求。如果加建電梯就更糟糕,你看,現在樓道變得黑漆漆,樓梯燈要24小時開著,一旦發生火災或停電,裡面黑咕隆咚。”



??“對於消防要求,我們都有向相關部門請示意見啊。”參與該樓電梯加裝工作的住戶徐姨解釋說,在規劃部門發證後、開工前,他們到市消防局備案。但由於目前消防法是備案抽檢制度,不是強制,他們報備後沒有被抽中。“後來我們拿著方案去市消防局咨詢,消防需要達到什麼條件。答復說樓梯出入口第一道大門要1.2米寬就可以瞭,沒有提其他要求。”



??“但竣工驗收時我們再去備案,就收到消防局‘不合格’的通知。市消防局技術安全科工作人員說,加裝的電梯屬於新建築,要按照2008年消防要求,各戶需改裝乙級防火門,隻要有一戶沒改裝都不通過驗收。”



??“我認為動工前消防部門就要強制檢查方案而不是抽查。改裝防火門的事也應該在動工前提出要求,不要等到花瞭70萬元裝好電梯後,才說要整改!”徐姨生氣地說。



??報建方案隱瞞拆除承重梁



??設計單位無安全評估數據



??越秀區雙井街某單位宿舍的電梯加裝方案在批前公示時,業主蔣先生發現,報建方案中完全沒有提及要拆除承重梁,向規劃部門提出反對意見:“這會破壞樓房結構,影響樓房安全啊!”



??蔣先生說,方案就是把電梯出入口設在兩個樓層之間,但每層的這個“半層位置”都有承重梁,要把6根承重梁打掉才能建電梯。其中一條29.7多米長的承重梁經過他傢的天花板,如果拆除他擔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加裝電梯前向所有業主征求意見時,我表態,加裝電梯無問題,但要拆承重梁就一定要出安全證明。支持加建的業主當時口頭答應。但沒想到,後來我在規劃局網站上看到公示,方案完全沒有提到要拆承重梁。”



??之後,蔣先生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拆梁後的結構安全數據,但設計單位無法提供安全評估證明,最後規劃局沒批準。



??業主呼籲:



??消防部門要審核加裝電梯



??結構安全說明最好由第三方評估



??針對上述安全問題,不少業主提出瞭建議。



??加裝電梯後,傢住暨南大學羊城苑和暨南花園的數名業主一直為樓宇的消防整改而奔忙,有業主建議:“我們認為在進行批前公示之前,消防、國土、建設等部門就應該介入參與方案審核。特別是消防,現在的報審都是業主去備案,消防部門抽查,這就造成漏洞,應該100%強制檢查。”



??他們還建議:“竣工驗收也應該多個部門參與,規劃、消防、質檢等部門應該到場。”



??傢住黃埔大道西某住宅區的張伯表示:“我們樓是1997年就建好瞭,樓梯通道不足1米,但現行消防法規定樓梯寬度應達到1.1米。如果加裝電梯,我們準備增加室內照明和消防設備,希望申報方案時可以通融。否則恐怕很多以前的樓加裝電梯都通不過。”



??傢住越秀區雙井街的蔣先生認為加強施工安全和質量安全的監管很重要。



??“2012年《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建築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說明。”蔣先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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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安全說明”最好是由第三方而不是加裝電梯的設計方出具;而且“結構安全說明”的內容不能隻得一句結論,還應該提供分析數據,比如,原來樓房的防震和防臺風級別在加裝電梯後是否能夠達到原來的安全標準。如果達不到,應該提供一份具體補救方案以及所需要的補救資金;補救資金到位才能批準,如果補救資金不到位,可能出現偷工減料的情況而危及樓房安全。



??他還提到,如果住宅樓其中一個梯口加裝電梯而影響整座樓的結構安全,那麼住宅樓其他梯口的業主也有權提出反對意見。



??2012年《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申請人應當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向屬地鎮、街申請辦理開工備案證明。



??對此,湯先生認為:“應該取消30萬元這條界線,即使30萬以下,也應該領到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才能施工。”



??關於違規施工,暨南大學不少業主擔心:“最好加強施工安全監督、巡查,一旦發現違規施工應勒令停工。”



??對於施工保障,黃埔大道某小區業主羅先生提出:“我們樓今年4月已經取得《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但還是有反對業主出來阻撓施工,現在電梯井還未開挖,施工一直拖延。希望街道辦、城管、公安等部門能介入監管管理,保障合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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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4-11-27/062059434982190353454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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